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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局账号被盗,反手充值一百万 第46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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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誉权这个东西,就算是解释无数遍,依旧有人觉得云里雾里,不知道它到底是个什么玩意,什么社会评价,别人的评价之类。
    而经过了这个案子,相信很多人都会对名誉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就在这样的氛围中,一审即将开庭。
    法院门口,周毅正在和方大状站着聊天,他在昨天晚上到了魔都,专门是要听一听辩论过程,然后开始做视频。
    方小莹没来,因为没必要来。
    只是周毅发现方大状的情况不太对,他的精神好像饱满的有点过分了。
    这状态并不陌生,当初和周欣然开庭之前也是这个样子的,然后周欣然好长时间都没缓过来,差点就不做律师了。
    “方大状,你这是怎……”
    话还没说完呢,旁边便有声音响起:“方老师,早,早啊。”
    转身看去,是一个黑眼圈很严重的男人,大概三十二三岁。
    “那个,我想和您解释一下,我这个嘛,我其实……
    黄严浩是想解释的,但他不知道怎么解释,毕竟自己现在是银行法务来着。
    今天还要代表着银行打这个官司,结果你一上来就道歉,这要是被人告诉许主任,那情况可就不对了。
    所以就在这里各种纠结,终于,在纠结完之后黄严浩下定决心,比起被许主任骂几句,还是自己的心理状态更重要。
    万一这官司打完后直接泄气,那就划不来了。
    所以很快黄严浩就打算认认真真的解释。
    结果还没说完呢,旁边就传来了阵阵声音。
    “老黄我们来了,加油啊,干倒方老师!”
    “老黄我看到好多学妹们,你不是想找个女朋友嘛,那些学妹真的很不错,今天好好发挥,人家姑娘们也都是崇拜强者的嘛。”
    “老黄老黄,加油,你可是和方老师五五开的男人!”
    不用说了,有这样的话,一定是自己的那些死党,常言道,死党就是用来坑的。
    可关键在于,他的这些朋友们其实没看到方大状。
    因为方大状很鸡贼地带着周毅进了门,隔着门口看外面。
    然后周某人便看到方大状的笑容越来越浓……
    黄严浩不想解释了,这还解释什么啊,摆烂吧。
    不过他还是觉得,征信不能放到名誉权上面,而且,他们银行已经向征信中心报告了关于更正保证责任免除的记录。
    很多人理解的说所谓撤销或者删除征信记录,有一说一,不管是《征信业管理条例》还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任何关于“撤销”的字眼。
    而“删除”的字眼则是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所以,这就是征信,它是记录你的一切,哪怕是法院判决,也是更正之前的记录,而不是说撤销。
    …………
    今天的旁听席上人有点多,程教授说到做到。
    而且学法律的妹纸确实不少,莺莺燕燕的坐在那里直接成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潇潇,你说今天谁能赢啊,我觉得黄严浩学长好像很有精神的样子呢。”一个圆脸女孩开口问道。
    旁边被叫做潇潇的女孩开口道:“我觉得还是方老师强点吧,你忘了他上次开讲座啦。”
    有了议论,其他人也忍不住参与进来,一部分人觉得,黄严浩学长既然敢说出这样的话,那肯定是有把握的。
    而另一部分人则是觉得,不管再怎么变,方老师还是那个方老师!
    今天的审判自然是适用普通程序的,庭审已经开始了。
    尽管知道方大状好像有点过分,但周毅没想到方大状会这么过分。
    举证质证环节不必说,双方提交的证据基本上都没有异议。
    方大状这边提交的证据比较关键的就是当初那份判决书,根据那份判决书,方小莹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了。
    还有一个,则是方小莹从去年到今天一直去复康支行提出异议的证据!
    这是非常非常关键的证据!
    毕竟方小莹是大学生,该懂的东西还是懂的,而且由于互联网的发达,接触的信息源很多,所以在去年的时候曾经提交过一份书面的申请。
    当然,说是书面申请,其实只是方小莹自己手写的一个东西,上面写了自己的征信有问题,让银行这边修改。
    你看,这就是关键所在了,网上的信息我们不能全信,但是我们一定要大浪淘金,从里面找到一些我们生活中很需要的东西。
    职场中万事留痕是一方面,有异议了,书面申请是另一方面!
    这里就要说到律师函的作用了,毕竟说到书面催告或者书面异议,这东西的证据姓和证明力度还是蛮大的。
    它会有一个什么效果呢,会证明说,我在过去的什么什么时候已经和你们说过了,而且把情况说明了。
    那我就会视为你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情况!
    而没有书面的一个申请,你说你去银行催了好多次,那你的证据呢?
    要知道,现在很多人都很小心,为什么要见面聊,因为无论通话录音还是聊天记录都可以当做证据来用。
    所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得证明说你和别人说过了。
    听着感觉很拗口,但这就是现实。
    而拿出这份证据后情况就不同了,我这边视为你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们如果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你们和我解释过,那我就是占理了。
    当初方小莹的这份手写说明直接被无视了,甚至可以说,都没进了许主任的眼,毕竟看着就很不标准。
    像是小孩涂鸦一般。
    方小莹也是没办法了,随便试了试,后面就没当回事了,结果方大状在知道有这东西后,直接把要求赔偿的钱从五千改成了两万……
    是的,之前就算是方大状也没想要这么多来着。
    在这样的情况下,复康支行当然不可能专门发一份书面的告知函来给方小莹解释的,因为他们不可能解释,这事传出去那还得了?
    也因此呢,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其一是,征信记录是否属于名誉权内容,其二则是,复康支行是故意不报,还是未及时向征信中心报告。
    这两种行为都有过错,但是前者和后者的责任程度是明显不同的。
    后者,只是意味着别人想报呢,但是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没有及时地上报,那你想想,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量刑不同,那赔偿肯定也是不同的。
    这是争论的核心!
    尽管黄严浩心里很怕,但还是强行鼓起勇气,反正都这样了,总不能比现在更差。
    所以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他给出了自己的辩点。
    “就算未及时报送更正信息,因个人信用数据库系封闭系统,根据征信中心官网发布的《个人信用报告介绍》,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信贷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
    “当然,消费者也可以在人行获取到自己的信用报告。”
    “但是,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不同版式的个人信用报告,包括银行版、个人查询版和征信中心内部版三种版式,分别服务于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消费者和人民银行。”
    “不管是商业银行、消费者还是人民银行,查询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都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且留存被查询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也就是说个人信用报告仅限金融相关机构及信息主体本人查询和使用,查询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都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且原告方并没有出具证据证明,其未办理成功信用卡,是因为该项不良征信记录,因为无法办理信用卡,其原因很多……”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这一不良征信并不会影响原告的社会评价,导致原告精神损失、物质损失,影响声誉,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说了一大堆,核心观点只有一个,这东西很封闭,而且如果别人要看都得取得你的授权,因此呢,不会影响你的社会评价。
    而在对面,周毅已经看出来了,原本就精神很亢奋的方大状更加兴奋了。
    老实说,就连周毅都觉得,这位黄严浩的水平确实还可以。
    方大状终于开口道:“被告所辩称说,个人征信极其封闭,只会服务于那么几种情况,所以不影响个人名誉,我认为并不是这样。”
    “征信系统存在的本质是什么呢,就是表现个人诚信度评价的,如果征信不良记录都无法体现个人的诚信度,那试问所谓的征信记录还有什么意义吗?”
    “而个人诚信度评价,便是社会评价的一个极其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既然作为社会评价,又怎么可能不是名誉权呢?
    “而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而被告方很显然没有做到相关要求!”
    第386章 方大状突然哑火,背后原因让人暖心
    关于征信是否属于名誉权,方大状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为什么要有征信,这是你是否诚信的一个体现,是诚信度的一个评价。
    那既然作为诚信度的评价,就必定是社会评价了。
    也因此呢,当征信记录反应这个人有着不良记录的时候,其本身就代表着他就被评价为不诚信的人了。
    那么相应的,就算是办信用卡的时候没有被其他人看到,同样代表着他的社会评价已经降低。
    而现在,方大状已经如同一条毒蛇一样开始乱喷毒液了。
    “那如果按照被告方的话说,那被授权的金融机构,以及征信中心,他们的评价就不能算评价了?”
    这话说的难听点:
    “你这意思是人家金融机构就不算‘人’了吗?”
    方小莹办理信用卡,那必定是授权金融机构查询过征信的,那退一万步说,就算这个征信报告没有被外人知道。
    难道只有金融机构知道她上了不良征信,就不算降低社会评价吗。
    更不用说不良征信记录被同学么知道的事了。
    黄严浩站在那里,大脑已经在飞速旋转。
    他的想法是,征信记录是封闭的,是闭环,所以只要信用卡那里没有影响到方小莹的评价,就不算名誉权侵权。
    但他还真的没想到,单纯的征信,就能涉及到名誉权!
    而且关键是他自己都觉得,雾草方老师说的有道理啊,有种当年上课时候的感觉……
    努力要想对策,但是可惜,非诉做多了就是这么个毛病,很多法务基本上只会沿着自己在开庭之前预设的路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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